共有房产、租约只签一位业主——谁收租、谁向 LHDN 申报?
地契写两位业主、租约却只签一位时,租客把租金付给写上名字的那一位——但 LHDN 仍按各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对每位的净租金收入征税,跟租约写谁无关。租约上签名的那位负责收租,再把另一位业主的份额从这笔钱里转出去;税务上的分账跟着地契走,不跟着租约走。
这一页讲清三件事:谁从银行账户收租(收款机制)、每位业主从这笔收入中保留并申报多少(分账机制)、按产权份额可分摊的允许扣除费用,以及虽然租约只签一位、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税率差依然适用。完整的共有房产申报框架从 马来西亚房东租金收入税务完整指南 开始,配合姊妹篇 共有房产——谁来申报租金收入。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时,到底谁收租?
租约上具名的那位共有人收租——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租客账户转进那位业主的账户——然后把另一位业主的份额从这笔钱里转出去。租赁和税务法规都没有要求租约同时写上两位业主;租约只是业主(或业主们指定的代表)与租客之间的合同。没有被写上名字的那位共有人仍然持有该房产;他只是不是租赁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实际操作中,租金的资金流向看起来是这样:
| 步骤 | 发生的事 | 谁的记录显示 |
|---|---|---|
| 租客每月付租 | 银行转账至业主 A 的账户(即租约上的"房东") | 业主 A 的银行月结单 |
| 业主 A 转出业主 B 的份额 | 内部转账或 DuitNow 到业主 B 的账户 | 业主 A 的流出、业主 B 的流入 |
| 业主 A 保留自己的份额 | 留在业主 A 的账户 | 业主 A 的银行月结单 |
| 每位业主各自报税 | 业主 A 申报自己的份额;业主 B 申报自己的份额 | LHDN 每位业主一份记录 |
没有具名的共有人不会直接收到租客的银行转账记录。他的入账证据是来自具名业主的那笔内部转出。这正是纸质证据链开始变薄的地方——也是为什么一份"在源头就按产权份额分账、而不是到年底再重建"的托管租赁记录,能让共有申报经得起问询。要了解共有房产分账的全貌,可参阅 共有房产——谁来申报租金收入。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会改变谁的收入被征税吗?
不会。LHDN 角度的分账跟着每位业主对该房产的实益持有比例走,跟租约写谁无关。LHDN 向"有权取得收入的人"征税,共有房产下,每位共有人按各自的地契份额纳税。租约并没有把租金收入"给到"签字的那位业主——它只是规定谁收租、谁管理这次租赁。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没有写上租约的那位共有人不用申报,因为他"没有直接从租客那里收到租金"。这在两点上都是错的:第一,取得收入的资格由产权决定,不由租约决定;第二,共有人之间的转账,对收到钱的那位共有人而言仍然是收入。结果是两位业主从同一笔租金中各自申报各自的份额——通常在地契 50:50 时各申报 50% 的净租金,即使 100% 的租金都进了同一个银行账户。
| 情景 | 申报人 | 净租金分账 |
|---|---|---|
| 地契 50:50,租约只写业主 A,两位都是居民 | 业主 A 与业主 B 各报 | 各 50% |
| 地契 70:30,租约只写业主 A | 业主 A 70%、业主 B 30% | 按地契份额 |
| 地契 50:50,租约只写业主 A,业主 B 是非居民 | 业主 A 50%(居民税率)、业主 B 50%(按净额统一 30%) | 按地契份额,税率按居民身份 |
| 地契以信托形式代第三方持有 | 由实益持有人申报,不是空名受托人 | 按实际受益权 |
每位业主的扣除项怎么分?
每位业主从允许扣除的费用中按其产权份额扣除,作用在"净租金收入"上,而不是作用在毛租金上。对按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4(d) 条征税的普通住宅出租,LHDN 允许扣除"完全且专门用于产生租金收入"的直接费用:门牌税与地税、为购置该物业申请的贷款利息、火险保费、收租与强制执行租金的成本、续约或更换租客的成本(包括续约或下一位租客的代理佣金),以及维持物业现有状态的维修。
"租约只写一位"这种设置下的实务难点,是看谁真正支付了那笔可扣除费用。扣除权归承担费用的那位业主——不是名字恰好落在租约上的那位。所以如果业主 A 用自己的私人账户付了火险保费,业主 A 申报自己的那一份全额(或者业主 A 与业主 B 各申报自己的份额,由业主 B 通过租金分成把款转回给业主 A)。无论哪种方式,LHDN 的检验标准都是"谁承担了这笔费用",证据是收据和银行记录。
| 项目 | 谁扣什么 |
|---|---|
| 门牌税与地税 |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
| 贷款利息(购房贷款) | 每位业主只按其产权份额扣除利息部分——不扣除本金还款 |
| 火险保费 |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
| 收租与强制执行成本 |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
| 续约或下一位租客的代理佣金 |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
| 维持物业现有状态的维修 |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
| 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广告、首任租客的代理佣金、首份租约的印花税) | 不可扣除——属初始费用 |
| 资本性改良或翻新 | 不可从租金中扣除 |
租约只写一位时,共有人容易踩两个坑。第一,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广告、首任租客的代理佣金、首份租约的印花税——是初始费用,对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可扣除;续约和下一位租客的成本则可以分摊扣除。第二,贷款利息的扣除仅限利息部分,本金还款不能作为租金的扣除,所以每位业主只扣自己份额中的利息,而不是扣整期月供的利息。完整的可扣除项目清单见 可扣除租金支出清单。
租约只写一位,居民与非居民税率还适用吗?
适用——每位业主按其居民身份适用自己的税率,跟租约写谁无关。非居民个人房东按 30% 统一税率就其在马来西亚的应税净租金纳税(自 2020 估税年起生效),不能享有个人减免、回扣或居民累进税率档位,但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仍然适用——所以 30% 是施加在扣除后的净额上,不是施加在毛租金上。
| 共有人身份 | 适用其净租金份额的税率 | 个人减免 | 扣除项 |
|---|---|---|---|
| 居民个人 | 居民累进税率档位 | 可就总收入申请 | PR 12/2018 名下允许的费用 |
| 非居民个人 | 30% 统一税率(自 2020 估税年起) | 无 | 允许费用仍可扣除(30% 施加于净额,不是毛额) |
租约不改变居民身份,居民身份也不取决于谁收租。所以一份共有地契的房产,如果其中一位业主常年住在海外,那位业主的份额仍按 30% 统一税率就净额征税——即使租金全部落进了居民共有人那位业主的银行账户。居民共有人不能把非居民的份额并入自己的申报表里;非居民共有人就自己的那一份单独申报。完整的申报步骤见 如何申报租金收入。
数字示例:租约只写一位、两位等额共有人
两位等额共有人就净租金 50:50 分账用于税务目的,即使租约只写了业主 A 的名字。以下是典型的巴生谷(Klang Valley)公寓在这两位业主身上的展开方式(假设业主 A 为居民,业主 B 也为居民):
| 项目 | 总额(RM) | 业主 A — 50%(RM,租约上,居民) | 业主 B — 50%(RM,未上租约,居民) |
|---|---|---|---|
| 全年毛租金(实收) | 24,000 | 24,000(实收)→ 份额 12,000 | 份额 12,000(由业主 A 转账收到) |
| 门牌税与地税 | 800 | 400 | 400 |
| 贷款利息(全年) | 9,600 | 4,800 | 4,800 |
| 火险保费 | 300 | 150 | 150 |
| 日常维修 | 1,500 | 750 | 750 |
| 续约代理佣金 | 1,800 | 900 | 900 |
| 扣除合计 | 14,000 | 7,000 | 7,000 |
| 应税净租金 | 10,000 | 5,000 | 5,000 |
每位业主把自己那 5,000 令吉加到其他收入上,按自己的居民税率纳税。如果业主 B 是非居民,业主 B 就 5,000 令吉按 30% 统一税率缴 1,500 令吉,无减免——而业主 A 的 5,000 令吉仍走居民累进税率。数字仅作示例;请以现行 LHDN Public Ruling 和你自己的数字核对。
租约只签一位业主,住宅租金还要交 SST 吗?
不要。住宅出租——排屋、公寓、共管公寓(condominium)、洋房、服务式套房(serviced suite)——在服务税(Service Tax / SST)范围之外,所以普通住宅房东不向租客征收 SST,跟租约写一位还是两位业主无关。服务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 6% 适用于商业出租和某些非住宅的出租/租赁服务,并且只有在提供者的应税营业额超过 RM150 万(出租/租赁服务的登记门槛)之后才适用。
简单说,共有地契的住宅出租不会因为租约只写一位业主就要办服务税登记。住宅豁免在地契上有几位业主都一样成立。如果同一位业主另外还经营跨过门槛的商业出租业务,那是另一个问题,应找持牌税务代理人确认。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时的记录缺口
这种设置最容易被挑战的地方不是法律——而是共有人之间的转账痕迹。当一位共有人收齐所有租金、再把另一位业主的份额转出去时,LHDN 可以要求没有具名的业主证明那笔钱确实到了。一句"我共有人现金给我那份"、没有任何记录,是最站不住脚的处境。解法跟共有房产税务问题的通用解法一样:在源头就按每位业主的份额分账,不要到年底再重建,这样租金痕迹和费用痕迹都带有时间戳、可以从平台记录直接归属,而不是到四月才拼凑。
平台记录在这里做的是实打实的工夫。当租金从第一天起就在托管租赁记录里被追踪,具名业主的入账、共有人之间的转账、以及每位业主的扣除份额,全部都带有时间戳。被记下来的同一份证据既支撑税务扣除,也支撑任何租期结束时的押金对账,并且给没有具名的共有人一条可供 LHDN 数据匹配时举证的资金链。
如果希望用一份平台记录把共有地契的收款、每位业主的分账、以及从交房到申报的可扣除费用痕迹统一串起来,可参阅 SPEEDHOME 房东服务。
FAQ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另一位共有人还需要申报自己的份额吗?
需要。LHDN 按每位业主对该房产的持有比例征税,不是按租约写谁。没有具名的共有人就自己那一份净租金收入在自己的申报表里申报。
具名的那位共有人能否申报 100%,再私下把钱给另一位共有人?
不能。这正是 LHDN 数据匹配机制设计来发现的不一致。每位共有人就净租金的各自份额在自己的申报表里申报;共有人之间的内部转账不等于申报。
租客实际上把钱付给谁?
付给租约上具名的那位共有人。租客的钱转进那位业主的账户;具名业主再把另一位共有人的份额转出去。没有具名的共有人不会出现在租客的银行痕迹上。
如果只有具名的那位是非居民,非居民税率适用吗?
适用——居民身份按业主计算,不按租约计算。如果具名业主是非居民、另一位是居民,具名业主就自己那一份净租金按 30% 统一税率纳税,居民共有人则按自己的累进税率就自己那一份纳税。
两位共有人能同时扣除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吗?
不能。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广告、首任租客的代理佣金、首份租约的印花税——是初始费用,对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可扣除。续约和下一位租客的成本可以按份额分摊扣除。
共有地契的住宅出租要办 SST 登记吗?
不要。住宅出租在服务税范围之外,与地契上有几位业主、租约写一位还是两位都无关。服务税仅适用于超过 RM150 万登记门槛的商业出租和某些非住宅的出租/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