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租约只签一位业主——谁收租、谁向 LHDN 申报?

马来西亚哪里租房

共有房产、租约只签一位业主——谁收租、谁向 LHDN 申报?

共有房产、租约只签一位业主——谁收租、谁向 LHDN 申报?

地契写两位业主、租约却只签一位时,租客把租金付给写上名字的那一位——但 LHDN 仍按各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对每位的净租金收入征税,跟租约写谁无关。租约上签名的那位负责收租,再把另一位业主的份额从这笔钱里转出去;税务上的分账跟着地契走,不跟着租约走。

这一页讲清三件事:谁从银行账户收租(收款机制)、每位业主从这笔收入中保留并申报多少(分账机制)、按产权份额可分摊的允许扣除费用,以及虽然租约只签一位、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税率差依然适用。完整的共有房产申报框架从 马来西亚房东租金收入税务完整指南 开始,配合姊妹篇 共有房产——谁来申报租金收入。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时,到底谁收租?

租约上具名的那位共有人收租——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租客账户转进那位业主的账户——然后把另一位业主的份额从这笔钱里转出去。租赁和税务法规都没有要求租约同时写上两位业主;租约只是业主(或业主们指定的代表)与租客之间的合同。没有被写上名字的那位共有人仍然持有该房产;他只是不是租赁合同的直接当事人。

实际操作中,租金的资金流向看起来是这样:

步骤 发生的事 谁的记录显示
租客每月付租 银行转账至业主 A 的账户(即租约上的"房东") 业主 A 的银行月结单
业主 A 转出业主 B 的份额 内部转账或 DuitNow 到业主 B 的账户 业主 A 的流出、业主 B 的流入
业主 A 保留自己的份额 留在业主 A 的账户 业主 A 的银行月结单
每位业主各自报税 业主 A 申报自己的份额;业主 B 申报自己的份额 LHDN 每位业主一份记录

没有具名的共有人不会直接收到租客的银行转账记录。他的入账证据是来自具名业主的那笔内部转出。这正是纸质证据链开始变薄的地方——也是为什么一份"在源头就按产权份额分账、而不是到年底再重建"的托管租赁记录,能让共有申报经得起问询。要了解共有房产分账的全貌,可参阅 共有房产——谁来申报租金收入。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会改变谁的收入被征税吗?

不会。LHDN 角度的分账跟着每位业主对该房产的实益持有比例走,跟租约写谁无关。LHDN 向"有权取得收入的人"征税,共有房产下,每位共有人按各自的地契份额纳税。租约并没有把租金收入"给到"签字的那位业主——它只是规定谁收租、谁管理这次租赁。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没有写上租约的那位共有人不用申报,因为他"没有直接从租客那里收到租金"。这在两点上都是错的:第一,取得收入的资格由产权决定,不由租约决定;第二,共有人之间的转账,对收到钱的那位共有人而言仍然是收入。结果是两位业主从同一笔租金中各自申报各自的份额——通常在地契 50:50 时各申报 50% 的净租金,即使 100% 的租金都进了同一个银行账户。

情景 申报人 净租金分账
地契 50:50,租约只写业主 A,两位都是居民 业主 A 与业主 B 各报 各 50%
地契 70:30,租约只写业主 A 业主 A 70%、业主 B 30% 按地契份额
地契 50:50,租约只写业主 A,业主 B 是非居民 业主 A 50%(居民税率)、业主 B 50%(按净额统一 30%) 按地契份额,税率按居民身份
地契以信托形式代第三方持有 由实益持有人申报,不是空名受托人 按实际受益权

每位业主的扣除项怎么分?

每位业主从允许扣除的费用中按其产权份额扣除,作用在"净租金收入"上,而不是作用在毛租金上。对按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4(d) 条征税的普通住宅出租,LHDN 允许扣除"完全且专门用于产生租金收入"的直接费用:门牌税与地税、为购置该物业申请的贷款利息、火险保费、收租与强制执行租金的成本、续约或更换租客的成本(包括续约或下一位租客的代理佣金),以及维持物业现有状态的维修。

"租约只写一位"这种设置下的实务难点,是看谁真正支付了那笔可扣除费用。扣除权归承担费用的那位业主——不是名字恰好落在租约上的那位。所以如果业主 A 用自己的私人账户付了火险保费,业主 A 申报自己的那一份全额(或者业主 A 与业主 B 各申报自己的份额,由业主 B 通过租金分成把款转回给业主 A)。无论哪种方式,LHDN 的检验标准都是"谁承担了这笔费用",证据是收据和银行记录。

项目 谁扣什么
门牌税与地税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贷款利息(购房贷款) 每位业主只按其产权份额扣除利息部分——不扣除本金还款
火险保费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收租与强制执行成本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续约或下一位租客的代理佣金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维持物业现有状态的维修 每位业主按其产权份额扣除
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广告、首任租客的代理佣金、首份租约的印花税) 不可扣除——属初始费用
资本性改良或翻新 不可从租金中扣除

租约只写一位时,共有人容易踩两个坑。第一,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广告、首任租客的代理佣金、首份租约的印花税——是初始费用,对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可扣除;续约和下一位租客的成本则可以分摊扣除。第二,贷款利息的扣除仅限利息部分,本金还款不能作为租金的扣除,所以每位业主只扣自己份额中的利息,而不是扣整期月供的利息。完整的可扣除项目清单见 可扣除租金支出清单

租约只写一位,居民与非居民税率还适用吗?

适用——每位业主按其居民身份适用自己的税率,跟租约写谁无关。非居民个人房东按 30% 统一税率就其在马来西亚的应税净租金纳税(自 2020 估税年起生效),不能享有个人减免、回扣或居民累进税率档位,但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仍然适用——所以 30% 是施加在扣除后的净额上,不是施加在毛租金上。

共有人身份 适用其净租金份额的税率 个人减免 扣除项
居民个人 居民累进税率档位 可就总收入申请 PR 12/2018 名下允许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 30% 统一税率(自 2020 估税年起) 允许费用仍可扣除(30% 施加于净额,不是毛额)

租约不改变居民身份,居民身份也不取决于谁收租。所以一份共有地契的房产,如果其中一位业主常年住在海外,那位业主的份额仍按 30% 统一税率就净额征税——即使租金全部落进了居民共有人那位业主的银行账户。居民共有人不能把非居民的份额并入自己的申报表里;非居民共有人就自己的那一份单独申报。完整的申报步骤见 如何申报租金收入。

数字示例:租约只写一位、两位等额共有人

两位等额共有人就净租金 50:50 分账用于税务目的,即使租约只写了业主 A 的名字。以下是典型的巴生谷(Klang Valley)公寓在这两位业主身上的展开方式(假设业主 A 为居民,业主 B 也为居民):

项目 总额(RM) 业主 A — 50%(RM,租约上,居民) 业主 B — 50%(RM,未上租约,居民)
全年毛租金(实收) 24,000 24,000(实收)→ 份额 12,000 份额 12,000(由业主 A 转账收到)
门牌税与地税 800 400 400
贷款利息(全年) 9,600 4,800 4,800
火险保费 300 150 150
日常维修 1,500 750 750
续约代理佣金 1,800 900 900
扣除合计 14,000 7,000 7,000
应税净租金 10,000 5,000 5,000

每位业主把自己那 5,000 令吉加到其他收入上,按自己的居民税率纳税。如果业主 B 是非居民,业主 B 就 5,000 令吉按 30% 统一税率缴 1,500 令吉,无减免——而业主 A 的 5,000 令吉仍走居民累进税率。数字仅作示例;请以现行 LHDN Public Ruling 和你自己的数字核对。

租约只签一位业主,住宅租金还要交 SST 吗?

不要。住宅出租——排屋、公寓、共管公寓(condominium)、洋房、服务式套房(serviced suite)——在服务税(Service Tax / SST)范围之外,所以普通住宅房东不向租客征收 SST,跟租约写一位还是两位业主无关。服务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按 6% 适用于商业出租和某些非住宅的出租/租赁服务,并且只有在提供者的应税营业额超过 RM150 万(出租/租赁服务的登记门槛)之后才适用。

简单说,共有地契的住宅出租不会因为租约只写一位业主就要办服务税登记。住宅豁免在地契上有几位业主都一样成立。如果同一位业主另外还经营跨过门槛的商业出租业务,那是另一个问题,应找持牌税务代理人确认。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时的记录缺口

这种设置最容易被挑战的地方不是法律——而是共有人之间的转账痕迹。当一位共有人收齐所有租金、再把另一位业主的份额转出去时,LHDN 可以要求没有具名的业主证明那笔钱确实到了。一句"我共有人现金给我那份"、没有任何记录,是最站不住脚的处境。解法跟共有房产税务问题的通用解法一样:在源头就按每位业主的份额分账,不要到年底再重建,这样租金痕迹和费用痕迹都带有时间戳、可以从平台记录直接归属,而不是到四月才拼凑。

平台记录在这里做的是实打实的工夫。当租金从第一天起就在托管租赁记录里被追踪,具名业主的入账、共有人之间的转账、以及每位业主的扣除份额,全部都带有时间戳。被记下来的同一份证据既支撑税务扣除,也支撑任何租期结束时的押金对账,并且给没有具名的共有人一条可供 LHDN 数据匹配时举证的资金链。

如果希望用一份平台记录把共有地契的收款、每位业主的分账、以及从交房到申报的可扣除费用痕迹统一串起来,可参阅 SPEEDHOME 房东服务

FAQ

租约只写一位业主,另一位共有人还需要申报自己的份额吗?

需要。LHDN 按每位业主对该房产的持有比例征税,不是按租约写谁。没有具名的共有人就自己那一份净租金收入在自己的申报表里申报。

具名的那位共有人能否申报 100%,再私下把钱给另一位共有人?

不能。这正是 LHDN 数据匹配机制设计来发现的不一致。每位共有人就净租金的各自份额在自己的申报表里申报;共有人之间的内部转账不等于申报。

租客实际上把钱付给谁?

付给租约上具名的那位共有人。租客的钱转进那位业主的账户;具名业主再把另一位共有人的份额转出去。没有具名的共有人不会出现在租客的银行痕迹上。

如果只有具名的那位是非居民,非居民税率适用吗?

适用——居民身份按业主计算,不按租约计算。如果具名业主是非居民、另一位是居民,具名业主就自己那一份净租金按 30% 统一税率纳税,居民共有人则按自己的累进税率就自己那一份纳税。

两位共有人能同时扣除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吗?

不能。获取第一位租客的成本——广告、首任租客的代理佣金、首份租约的印花税——是初始费用,对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可扣除。续约和下一位租客的成本可以按份额分摊扣除。

共有地契的住宅出租要办 SST 登记吗?

不要。住宅出租在服务税范围之外,与地契上有几位业主、租约写一位还是两位都无关。服务税仅适用于超过 RM150 万登记门槛的商业出租和某些非住宅的出租/租赁服务。

← Back to all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