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 of Distress 与 Writ of Possession 是同一道法庭命令吗?
不是。Writ of Distress 扣押的是租客的动产以追讨最多 12 个月的欠租,并不终止租约或迁出租客;Writ of Possession 则强制租客迁出、把单位交还房东,本身不追讨租金。多数欠租又拒迁的案件,两张 writ 都需要——一张收钱,一张收房。 在 SPEEDHOME 的托管体系内,租客首次欠租到启动追收动作之间的平均时间约为 31 天,前提是房东从第一天就按合法路径走。
这两张 writ 容易被混淆,因为它们经常在同一个欠租案件里同时出现。要理解它们对房东的实际意义,关键是分清楚:哪一张解决"钱"的问题,哪一张解决"房"的问题。详细的单张机制可参见 Writ of Distress 扣押令 与 Writ of Possession 收回单位令 两篇。
这两张 writ 在法律上有什么关系?
合法的追收路径是先发书面通知,再走法庭程序——Writ of Possession 收回单位,Writ of Distress 追讨欠租——由法庭执达吏强制执行。自行强制驱逐,即把租客锁在门外、切断水电、搬走租客物品,皆属违法。 这一限制来自 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第 7(2) 条;追讨租金的权力则来自 1951 年 Distress Act。
两张 writ 各自回答欠租租客给房东带来的两个不同问题:
- "租金怎么拿回来?" → Writ of Distress(1951 年 Distress Act)。法庭授权扣押单位内或与单位相关的租客动产,售出后用以清偿欠租。
- "单位怎么拿回来?" → Writ of Possession(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第 7 条)。法庭命令租客交出空置管有权,由执达吏执行。
两张 writ 都没有授权房东自行强制执行。法庭执达吏才是唯一有权迁出的人。房东若把租客锁在门外、切断水电或自行搬走租客物品,即使租客确实欠租,仍属违法自行强制。
快速对比:Distress 与 Possession 各自追回什么
两张 writ 在追回内容、适用法源、是否终止租约、成本范围上都不同。Possession 追回单位,Distress 追回租金。房东若希望同时拿回租金与单位,通常两张一起申请。
| 维度 | Writ of Distress | Writ of Possession |
|---|---|---|
| 主要目标 | 追回欠租(钱) | 追回单位管有权 |
| 适用法源 | 1951 年 Distress Act | 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第 7 条 |
| 法庭允许的动作 | 扣押并出售租客动产 | 执达吏强制交出空置单位 |
| 是否终止租约 | 否——租约继续 | 单位交还房东 |
| 可覆盖的欠租 | 仅租金欠款,最多 12 个月 | 本身不追讨租金(须另案起诉) |
| 律师费参考范围 | RM3,000–9,000(视案件复杂度) | RM8,000–25,000(视案件复杂度) |
| 一般时间 | 法庭批准后数周起,可能持续数月 | 数月起,通常以"月"为单位 |
| 房东可自行执行? | 否——仅由法庭执达吏执行 | 否——仅由法庭执达吏执行 |
以上费用为 SPEEDHOME 运营经验与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参考区间,实际费用依案件复杂度、是否进入争辩、法院级别而定,不构成固定报价。
从首次欠租到正确 writ 的完整流程
正确顺序是:书面通知 → 若仍未缴,终止通知 → 视需求向法庭申请 Distress、Possession 或两者并提 → 执达吏强制执行。申请哪一张 writ,取决于房东想要的是钱、是单位,还是两者都要。
| 步骤 | 动作 | 触发的 writ |
|---|---|---|
| 1. 书面催缴/补救通知 | 正式信函,列明欠租金额、引用租约条款、给出补救期限(SPEEDHOME 默认 14 天) | 尚无——这是任何 writ 的前置条件 |
| 2. 仍未缴——终止通知 | 按租约通知期发出终止租约通知 | 打开 Writ of Possession 的门 |
| 3. 申请追讨欠租 | 依 1951 年 Distress Act 向法院申请 | Writ of Distress |
| 4. 申请收回单位 | 依 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向法院申请 | Writ of Possession |
| 5. 执达吏执行 | 执达吏执行扣押(Distress)及/或迁出租客并交还单位(Possession);警方可协助 | 两者——房东到场但不亲自动手 |
第 3 步与第 4 步常一起申请。仅申请 Writ of Distress 只能拿回钱,租客仍占着单位;仅申请 Writ of Possession 只能拿回单位,欠租须另案追讨。对于欠租又拒迁的租客,同时申请两张是标准做法。
谁付钱、多少钱、哪个法院
律师费由房东预付,法院级别取决于追讨金额。地方法院(Mahkamah Sesyen)对房东与租客的诉讼及 Distress 申请有无限管辖权,多数住宅案件都在这一级。
| 路径 | 追回内容 | 参考费用 | 一般时间 |
|---|---|---|---|
| 仅 Writ of Distress | 仅租金欠款,最多 12 个月;不涉及迁出 | RM3,000–9,000(律师费浮动) | 数周至数月 |
| 仅 Writ of Possession | 单位;欠租须另案追讨 | RM8,000–25,000(律师费浮动) | 数月起,通常以"月"为单位 |
| Distress 与 Possession 并提 | 租金与单位 | 较高;须委托律师 | 较长;由法院排期 |
| 小额诉讼(推事法庭) | 金钱判决至 RM5,000;无须律师(2012 年法庭规则第 93 号命令) | 仅法庭档案费 | 数周至数月 |
纯粹的金钱追讨且不超过 RM5,000,可走推事法庭小额诉讼程序,无须律师;但小额诉讼不能判令迁出。要拿回单位,唯有通过正确级别的法庭申请 Writ of Possession。
以上费用为参考区间,并非固定报价;请以最新法庭费用与个案律师报价为准。
为什么走捷径总会反输?
把租客锁在门外、切断水电、自行搬走租客物品,皆属违法自行强制——即使租客确实欠租,房东也会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让原本成立的法庭追讨功亏一篑。 租约中声称"授权"自行强制的条款,不能凌驾 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第 7(2) 条。
网上流传的旧建议声称"如果租约允许就可以切断水电"——这是危险且错误的追收技巧。房东真正可用的合法替代方案:
- 要钱 → Writ of Distress(1951 年 Distress Act)。
- 要单位 → Writ of Possession(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 仅小额金钱追讨 → 小额诉讼程序,至 RM5,000。
同样会让房东反输的动作:在网上公布租客的身份证号、照片或联系方式(触发 2010 年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风险与诽谤风险,承担责任的是房东,不是租客);以及在租约未取得租客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把欠租上报到信用机构——个人房东没有直接渠道向有牌照的信用报告机构传送住宅欠租资料;只有当租约中已存在租客书面同意条款,且欠款已被核实时,方可上报。
案例:欠租三个月的租客拒迁
吉隆坡(Kuala Lumpur)一名华人房东,租客已停止缴租三个月,不读信息、不回电话。房东希望同时拿回租金与单位。合法路径是:通知 → 申请两张 writ → 让执达吏执行。
第 1 天: 发出书面补救通知,引用租约条款、精确列明三个月欠租金额、给予 14 天全额缴清或确认迁出日期。保留副本与送达证明。
第 15 天(仍未缴,也无回应): 按租约通知期发出终止租约通知。指示律师同步申请 Writ of Distress(追讨欠租)与 Writ of Possession(收回单位)。
整个法庭程序期间: 保持水电正常供应;未经租客同意不进入单位;不搬动任何物品;不把租客锁在门外。每一次通知、每一条带日期的信息、每一笔付款记录,都是推动法庭程序前进的纸面证据。
执达吏到场的日子: 法庭执达吏执行两张命令——Distress 项下扣押物品,Possession 项下交还单位。房东到场,但不亲自迁出租客或搬动物品。
房东若在早期就同时申请两张 writ、保持水电正常、让执达吏执行,会比试图走捷径的房东更快、更干净地拿回单位。有关法庭递件后的现实时间表,可参考 马来西亚驱逐租客要多久。
合法路径与 SPEEDHOME 的多层结构
SPEEDHOME 托管平台从第一天就建立"可直接提交法庭"的纸面证据——已盖章的租约、迁入状态照片、以及从首次欠租开始而非欠租累积后启动的追收工作流。 在 SPEEDHOME 托管体系内,租客首次欠租到启动追收动作之间的平均时间约为 31 天,因为补救通知、证据与租约在争议开始之前就已就位。
若房东在没有盖章租约、没有迁入照片、没有书面通知历史的情况下启动程序,法庭路径会更慢、更难走——当欠租无法被证明时,两张 writ 的差异也就不重要了。要了解整体运营框架——租客筛选、租约、押金、续约——可参考 马来西亚房东指南 这一中枢页。对于在 SPEEDHOME 平台上管理单位的房东,SPEEDHOME 房东服务 把补救通知、状态证据与追收工作流从起点到终点连成一线,包括在欠租场景下判断哪一张 writ 才合适。要看完整的不付租追收流程——包括每张 writ 何时适用——可参考 租客不付租金怎么办。
零押金(Zero Deposit)是 SPEEDHOME 在符合条件的单位上提供的租金风险管理方案,在入住时以托管风险机制替代现金押金;在少数租期结束时出现严重损坏的情况下,可回收金额可能受限,因此它不能覆盖每一项损失。并非所有单位都符合条件。
FAQ
Writ of Distress 与 Writ of Possession 是同一道命令吗?
不是。Writ of Distress(1951 年 Distress Act)扣押租客动产以追讨最多 12 个月的欠租,不终止租约,也不迁出租客。Writ of Possession(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第 7 条)命令租客迁出、把单位交还房东,本身不追讨租金。
多数欠租又占着单位的租客,两张 writ 都需要——Distress 收钱,Possession 收房。
应该先申请哪一张 writ——Distress 还是 Possession?
要钱就申请 Writ of Distress,要单位就申请 Writ of Possession,租客既欠租又拒迁就两张都申请。 任何一张 writ 都必须在书面通知完成、并在适用情况下发出终止通知之后才能申请;执行由法庭执达吏完成。
仅申请 Distress,欠租租客仍占着你的单位。仅申请 Possession,欠租须另案追讨。同时申请两张是对付"欠租又拒迁"租客的标准做法。
我可不可以只申请 Writ of Distress,不申请 Possession,省下 Possession 的费用?
可以,但它只能拿回租金——不迁出租客,也不终止租约。 如果 Distress 之后租客仍拒缴,你仍然需要 Writ of Possession 才能把单位拿回来,所以只选 Distress 多数时候只会延迟管有权的恢复,而不是真的省成本。
Distress 在时间与金钱上一般比 Possession 更快更省(参考区间 RM3,000–9,000 对 RM8,000–25,000),但当租客拒迁时,它不能取代驱逐。
Writ of Distress 是否允许我自行进屋或自行扣押租客物品?
不允许。1951 年 Distress Act 下的扣押由法庭执达吏执行,不由房东执行。 自行进入单位、搬走租客物品、把租客锁在门外、切断水电,皆属 1950 年 Specific Relief Act 第 7(2) 条所禁止的违法自行强制,与欠租金额无关。
房东的角色是申请 writ 并提交欠租证据;执行由执达吏完成。
是否有比申请 writ 更便宜、更快的"仲裁庭"路径?
对纯金钱追讨且不超过 RM5,000 的案件,推事法庭的小额诉讼程序(2012 年法庭规则第 93 号命令)无须律师、只需缴付档案费——但它不能判令迁出。 马来西亚没有专门处理住宅租务纠纷的仲裁庭;消费人仲裁庭不审理私人住宅租务争议。
要拿回单位,唯有通过正确级别的民事法庭申请 Writ of Possession。小额诉讼是金钱判决工具,不是驱逐工具。
两张 writ 同时申请大概要多少钱?
同时申请 Writ of Distress 与 Writ of Possession 的费用高于单独申请任一张,因为它是合并诉讼,须委托律师,并在同一法庭排期内同时推进两张请求。 参考区间为:Distress RM3,000–9,000,Possession RM8,000–25,000;并提的实际成本落在两者中较高的一侧。
最终费用依案件复杂度、租客是否提出争辩、法院级别而定。视以上数字为参考而非固定报价,并以个案律师的正式报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