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由谁付:快速答案
在马来西亚,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法令 757),管理费(maintenance fee)与维修基金(sinking fund)的法定承担人是分层单位业主——而非租客。联合管理机构(JMB,Joint Management Body)或管理机构(MC,Management Corporation)只会向登记在分层地契名册上的业主开单并追讨,无论租约中如何约定分摊,都不会改变这一法律结构。
当你把单位出租之后,这一点就变得更切身。租客只是占用人,并非管理机构的合同相对方。每一份催缴通知、滞纳金、罚则与追讨行动,都落在你——业主——的头上。最稳妥的做法,是把管理费并入租金、由你本人向管理机构缴付,再透过租金数字向租客收回,而非以一笔独立付款交由租客处理、默默拖欠。
本文梳理法定基础、房东实际可选的三种缴费安排(按风险排序)、管理机构在欠费时可依法采取的追讨行动、争议分别归属于哪个机关、以及如何避开因欠费被停门禁卡的陷阱。
法律规定:管理机构的追讨对象
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管理费与维修基金的承担人是业主——而非租客。JMB 或 MC 只会向登记业主开单并追讨。
《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将法律责任明确设定在分层单位业主身上。从空置单位移交入伙、JMB 阶段,直至分层地契发出后转入 MC,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始终与你——登记业主——绑定。无论租约中如何措辞,都不会让租客成为这笔关系的相对方。
实务上有两点含义:
- 管理机构发出的催缴通知、账目结单与一切追讨文件,都会寄给登记在册的业主。租客一旦停止缴付管理费,引发的并不是「针对租客」的行动,而是「针对业主」的行动。
- 租约中写「租客缴管理费」只是你与租客之间的私人合同安排,对管理机构并无约束力,也不会转移你的法定责任。若租客违约,你仍须先向管理机构清偿,再向租客另行追究。
分层管理仲裁庭与民事法庭均以业主作为未缴费用的法律责任人。JMB 或 MC 的追讨只能针对业主的分层业权,绝不能直接针对租客的占用权。这是整篇文章最重要、却最常被房东攻略忽略的框架。
完整的管理机构与业主法律关系,可参阅 JMB 与分层管理完整指南(房东适用)。
管理费 vs 维修基金:用途不同、责任人都相同
管理费与维修基金都由业主承担;两者用途不同,但法律责任不会转移到租客身上。
| 费用 | 用途 | JMB/MC 开单对象 | 能否透过租约转给租客? | 若租客停付的后果 |
|---|---|---|---|---|
| 管理费(maintenance / service charge) | 大厦日常运作:保安、清洁、电梯、公共照明、园艺、公共水电 | 业主 | 可经租约私下约定由租客分担,但业主对管理机构的责任不变 | 业主被开单及处罚;管理机构不会找租客 |
| 维修基金(sinking fund) | 长期资本储备:重漆、屋顶、电梯更换、大型翻新 | 业主 | 一般应由业主承担;这笔储备关系到大厦长期资产,租客并不享有产权 | 业主继续承担;欠款累积在业主的分层业权上 |
两者的区别很重要,因为部分房东把两笔费用笼统当成「管理费」一并交给租客。管理费可以透过租金设计向租客收回;维修基金更接近大厦整体的资本储备,作为业主本应自掏腰包,因为租客并不分享大厦的长期资产权益。
如何在租约中具体写明金额与到期日,可参阅 正常损耗还是租客损坏——马来西亚租房维修费谁来付?。
操作步骤:把单位租出后如何处理管理费
默认建议是把管理费并入租金、由你本人向管理机构缴付。如此一来,你只需掌控一笔应付款,且对账目有完整可见度。
| 步骤 | 操作 | 原因 |
|---|---|---|
| 1. 取回最新账目结单 | 在挂牌出租前,向 JMB 或 MC 索取最新的单位账目结单 | 确认交接时账目干净,避免上一手欠款随业权转移到你名下 |
| 2. 书面约定缴费安排 | 选择「并入租金」「租客先付业主、业主转缴」「租客直接缴管理处」三种之一,并在租约中写明金额与到期日 | 消除日后产生纠纷的灰色地带 |
| 3. 调高租金以涵盖费用 | 若选「并入租金」,把管理费金额计入每月租金,租客只看到一个总数 | 由你掌控单一款项,按时向管理处缴付 |
| 4. 由你本人向管理机构缴付 | 不要把实际付款委托给租客 | 管理机构的所有通知与罚则都跟着业主走,不会跟着租客走 |
| 5. 妥善保存每次付款纪录 | 保留收据与每月账目结单 | 一旦出现欠款争议,可立刻举证 |
| 6. 续约前重新检查 | 续约前再确认费率未变、账目仍清楚 | 费率调整与新增欠款最容易在续约时一并浮现 |
「并入租金、由业主直付」是风险最低的选项,因为它彻底移除了向租客收款这一步骤——你再也不用担心租客是否已把管理费准时转给你(甚至直接转给管理处办公室)。
三种缴费安排:按风险排序
缴费安排的选择,决定你能保留多少掌控度。「并入租金」风险最低,「租客直接缴管理处」风险最高,一般应避免。
| 安排 | 对业主的风险 | 可见度 | 适用情境 |
|---|---|---|---|
| 费用并入租金;业主直接缴付管理处 | 最低 | 完整——你掌控单一应付款,且每月都看到账目 | 大多数房东的默认建议 |
| 租客先付业主;业主再转缴管理处 | 中等 | 部分——你必须先向租客收回,再赶在到期日前向管理处缴付 | 仅适用于租约中明确写明金额、到期日的状况 |
| 租客直接缴付管理处 | 最高 | 零——直到欠款通知寄到你手上,你才会察觉 | 应避免;管理机构并无义务事先通知你,只会在欠款累积后才寄发追讨文件 |
风险最高的安排,恰恰是房东最容易选的那种——因为感觉「省事」。问题在于:管理机构依然把你视为法律责任人。等到催缴或追讨通知送达,租客可能已欠了好几个月款,一切滞纳金与罚则都挂在你的分层业权上,而租客的占用权完全不受影响。
若你必须采用「租客直接缴付管理处」,应在租约中写明一项硬规则:租客每月必须把管理处收据转发给你。如此一来,漏缴一个月就能在数天内浮上台面,而非拖到下一份季度结单。
管理机构在欠费时可依法采取的行动
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 34 条,管理机构须先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予至少 14 天缴款期;其后可向法庭起诉、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索偿,或通过扣押令(warrant of attachment)扣押业主的动产。
追讨路径由《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明文规定。管理机构无权驱逐你或你的租客,也无权扣押单位本身——追讨只能针对业主的责任,透过法条所列出的渠道进行。经过核实(verbatim)的法定顺序如下:
- JMB 或 MC 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予至少 14 天缴款期(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第 34(1) 条)。
- 若仍未缴,可向法庭起诉、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索偿,或通过扣押令扣押业主的动产(第 34(2) 条 / 第 35 条)。
- 业主无视催缴通知属刑事罪行,可被判处最高 RM5,000 罚款或最高 3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持续违规者每日另加最高 RM50(第 34(3) 条)。
罚则一律针对业主,不针对租客。这正是安排选择之所以重要的核心原因——租客若悄悄停缴,你可能在不知不觉间被拖入法定罚则轨道。要了解业主反向追讨管理机构的脉络,可参阅 分层地契业主可以起诉 JMB 吗?。
争议归属:仲裁庭、法院、还是租约纠纷
业主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走分层管理仲裁庭;房东与租客之间的纠纷走民事法庭。两条轨道独立,混用是房东常见的失误。
| 纠纷类型 | 正确机关 | 说明 |
|---|---|---|
| 业主 vs JMB/MC:维修费、附例、管理失职 | 分层管理仲裁庭 | 审理索偿金额不超过 RM250,000 的分层管理纠纷,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 105(1) 条;若涉及土地业权争议,仲裁庭无权受理 |
| 房东 vs 租客:租金欠款、押金、违约 | 民事法庭(小额纠纷走 Magistrates' 法院小额程序) | 私人租约纠纷不是分层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仲裁庭不是处理房东与租客押金的机关 |
| 业主 vs 管理机构——严重管理失职 | 建筑物专员(Commissioner of Buildings)及民事法庭 | 通常先经 COB 立案 |
分层管理仲裁庭是业主向管理机构施压的正确地方——例如被错误收取了某项设施费、或附例执行不公。其管辖上限为 RM250,000,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 105(1) 条;若涉及土地业权争议则无权受理。不遵守仲裁庭裁决本身即属刑事罪行,依据第 123 条。
但仲裁庭并不审理你与租客之间因管理费产生的私人纠纷——那是房东租客之间的合同争议,须走民事法庭:小额走 Magistrates' 法院小额程序,金额较大则走上一级法院。把这两条轨道分清楚,是房东在分层管理议题上最值得具备的基础认知之一。
门禁卡陷阱:欠款如何「先打到租客身上」
当业主欠费时,管理机构可能限制公共设施使用——而第一个感受到冲击的是租客,随即把怨气转向房东。这就是门禁卡陷阱。
门禁卡陷阱是管理费问题最常「传染」到租约的方式。管理机构为追讨业主欠款,可能停用或限制租客使用公共设施的门禁——例如停车场、电梯楼层、健身房。从租客的角度看:「房东照收租金,却没把钱交给管理处,结果我进不了停车场、上不到自己的楼层。」从管理机构的角度看,它只是针对登记业主进行合法追讨。
结果是一场即时引爆的冲突:租客要求房东立即解决,房东可能根本不知道账目已欠,关系急速恶化。这正是「租客直接缴管理处」是风险最高安排的原因——你偏偏在「最需要掌握资讯」的时机失去掌握。
解方是结构性的,而非事后补救:
- 你本人每期按时向管理机构缴付,绝不委托租客。
- 在出租前及续约前都确认账目干净。
- 若委托代理处理,必须确认谁才是真正每月付款的人,账目结单寄给谁。
租客视角的延伸讨论,可参阅 租客门禁卡被 JMB 停用,因为我欠交管理费:房东处理指南。
实例:选了「租客直接缴」的房东的下场
把管理费交给租客直接缴管理处的房东,很可能收到一份针对几个月前就已开始的欠款与罚则的法定催缴通知。
设想一位房东以 RM2,200 出租一间公寓,让租客直接把每月 RM280 管理费缴交管理处办公室。前 12 个月一切正常。第 14 个月,租客现金紧绌,悄悄不再缴付管理处——但仍照常缴付租金,因此房东毫不知情。
第 17 个月,一份催缴通知寄到业主地址。此时账目已欠了好几个月款,滞纳金累积,管理机构按《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 34 条启动追讨程序——先发书面催缴通知,给予至少 14 天缴款期,再走法庭、仲裁庭或扣押令。房东须清偿全部欠款与罚则,同时与租客之间另有一场须花时间与证据追讨的私人合同纠纷;更糟的是,租客的门禁卡可能已被限制。
同一情境,如果改采「并入租金」模式(租金调为 RM2,480,房东本人向管理处缴付),就不会出现这种缺口。房东掌控单一应付款,每一期账目都看得见,租客只需面对一个租金数字。所谓「高人一筹」不是死背法律条文,而是把制度安排好、让法律根本不需要「咬人」。
合法路径与 SPEEDHOME 的产品定位
合法路径很简单:你本人以登记业主身份挂在管理机构的账目上,由你本人缴付,再透过租金向租客收回。SPEEDHOME 的房东工具正是为这种纪律而设计的。
这套议题所奖励的纪律——单一由业主掌控的应付款、清晰明确的租约条款、不把实际付款委托出去——正是 SPEEDHOME 房东工具的核心理念。通过 SPEEDHOME 签署的租约具备清晰、已盖印花税的合同文本,明确记录谁缴什么;平台的租客筛选与租金保障层,正是为了减少「租客断供、你的法定义务仍在跑」这类会把管理费安排拖成欠款紧急事件的情境。
零押金(Zero Deposit)是 SPEEDHOME 的托管式租赁风险管理系统——并非金融担保产品——取代租客入住前须缴付的一笔现金押金,让租客无需占用大笔现金即可入住,同时房东通过租金保障机制获得保护,而非依赖押金保管。对于租期结束时超出正常损耗的严重损坏,适用标准保障理赔程序。它不会改变「管理费应由业主承担」这个事实——那仍是你的法定责任——但它消除了一层让房东倾向于乱安排付款方式的入住摩擦。
若你管理多个单位,同一逻辑同样适用:每个分层单位由你本人准时付款、单一应付款项。SPEEDHOME 的房东方案如何支持这套做法,可见 房东平台页面。
在挂牌之前,亦可先参阅 签署租约前应核实哪些 JMB 维修费,确保交接时账目干净。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管理费由谁承担——房东还是租客?
业主承担。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管理费与维修基金的分层单位法律责任在业主一方,JMB 或 MC 只会向登记业主开单并追讨,不会向租客追讨——无论租约中如何措辞。
我可以在租约里写「租客缴管理费」吗?
可以,这是你与租客之间的私人合同条款。但这条款无法转移你对管理机构的法定责任。若租客停付,你仍须先向 JMB 或 MC 清偿,再向租客另行追究合同责任。
作为房东,最稳妥的管理费处理方式是什么?
把管理费并入租金,由你本人直接向管理机构缴付。你只需掌控单一应付款,每一期账目都看得见,省掉了「向租客收款」这一步带来的欠款惊喜。
若管理费欠缴,JMB 或 MC 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 34 条,管理机构须先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予至少 14 天缴款期;其后可向法庭起诉、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索偿,或通过扣押令扣押业主的动产。业主无视催缴属刑事罪行,可被判处最高 RM5,000 罚款或最高 3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持续违规者每日另加最高 RM50。
管理机构可否因业主欠费而停用我租客的门禁卡?
管理机构向登记业主追讨欠费;一旦业主欠费,可能被限制公共设施使用——而租客是第一个感受到冲击的人。这就是为什么掌控账目如此重要:由你本人准时向管理机构缴付,欠款才不会悄悄累积。
什么是分层管理仲裁庭?什么时候可以使用?
分层管理仲裁庭审理业主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层纠纷——例如管理费、附例或管理失职——索偿金额不超过 RM250,000(依据《2013年分层地契管理法》第 105(1) 条)。若涉及土地业权争议,仲裁庭无权受理,且仲裁庭不是处理房东租客押金纠纷的机关。
我可否请管理处停用租客的门禁卡?
不应如此——这是自我挫败的做法。如果你正与租客发生纠纷,限制他们使用公共设施并不是管理机构存在的救济理由,反而可能让租客获得反索偿的依据。租约纠纷应透过租约本身及民事法庭解决,而非借由管理机构施压。